【普法知識】查封、扣押、凍結、變賣…22種各類執行措施一覽表
導讀:民事訴訟流程結束之后緊跟而至的便是執行程序,對于當事人而言,最頭疼的無非有了生效判決,被執行人卻有各種理由和原因不履行判決。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一系列執行措施。今日,特派律師事務所為您總結及分享相關執行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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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 |
存款 |
查詢、凍結、劃撥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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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扣留、提取 |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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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
凍結、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第36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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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
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
《執行規定》第36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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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錢財產 |
一般非金錢財產(如債券、基金份額等) |
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抵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第244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民訴解釋》)第491條、第49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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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
禁止轉讓 |
《執行規定》第35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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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查詢、扣押、凍結、強制轉讓、拍賣、變賣、抵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執行規定》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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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或投資權益 |
凍結(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拍賣、變賣、強制轉讓、監督自行轉讓(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
《執行規定》第38條、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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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
發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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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物 |
交付不動產 |
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并將房屋和土地交付給申請執行人 |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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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特定動產 |
強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執行規定》第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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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種類動產或票證 |
強制交出;持有人轉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擔賠償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執行規定》第5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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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
可替代行為 |
強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執行規定》第60條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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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替代行為 |
強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擔妨害執行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執行規定》第60條第一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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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執行措施 |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 |
人民法院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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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需要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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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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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 |
支付遲延履行金 |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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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 |
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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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限制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進行公布 |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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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
罰款、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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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刑法》第3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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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財產類執行措施解析
查封、扣押、凍結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2.共有財產的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拍賣、變賣財產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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